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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促进公平作为改革基本价值取向

——二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09-07 来源:《中国教育报》收藏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确保公平公正的改革基本原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考试招生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实施意见》把促进公平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重要保障。

  高考恢复以来,我国教育考试招生制度逐步恢复、不断改进,让广大学子通过自身努力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为促进社会公平做出了巨大贡献。经过30多年的发展,考试招生制度已经成为亿万学生和家庭改变命运、促进社会纵向流动、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公平性、权威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在保持现有考试招生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当前考试招生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发挥考试招生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让更多家庭能够享受教育公平、社会公平。

  当前,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考试招生公平的关注重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平的关注重点转向“优质教育机会公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需求已经超越“有学上”的朴素愿望。公平的关注焦点转向“程序和规则公平”。学校招生的标准、程序、结果是否公平,能否保证不同地域、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享受同等机会,已成为公众判断公平的依据。公平的关注范围扩展到“选择的权利公平”。群众要求有选择课程、选择考试、选择学校的更大自主权,要求考试招生录取过程更具灵活性,在双向选择中寻求公平。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必须顺应这些变化,结合教育发展的新情况、公众需求的新特点系统考虑,并注重制度和机制建设。《实施意见》提出了促进公平的新举措,顺应了群众对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新需求、新呼声。这些举措具有系统性、前瞻性、针对性,对于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走向深入、更加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要把《实施意见》促进公平的要求落到实处,必须明确主体责任。政府、高校、考试机构必须根据各自权限范围,分清主体责任,做到权责对应。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制定考试招生政策时,要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特别是重点大学入学机会分布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等,适当向农村、边远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同时要加大监督、惩处和问责力度,维护考试招生秩序。高等学校要承担起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责任,成立招生委员会,完善从学校到学院的招生工作机制,发挥教师、教授评价和录取工作的主体作用。考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命题组考水平,杜绝考题泄密现象和考试舞弊行为。

  要把《实施意见》促进公平的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完善规则程序。促进考试招生公平公正是一项长期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做到有章可循,才能让这项工作具备长效机制。要把政府、高校招生信息公开作为最基本的规则,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深入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高校特别是重点大学要建立省级招生名额分配办法,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明确招生标准、评价方式和招生程序,使考试招生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做到程序公正。

  要把《实施意见》促进公平的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在招生录取环节引入社会监督。要建立反馈机制,围绕政府和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过程和结果,及时收集社会反馈,做出必要回应和调整。要支持专业研究机构对考试招生公平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为调整政策、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客观依据。

  教育考试招生事关国家人才选拔与培养,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偏离了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就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和认可,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的实现。我们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努力营造公平考试招生的净土。(本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王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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