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既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个体发展的基础保障。在人员高度密集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内人员主体大部分为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稳定,决不可忽视。
目前,我国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形成,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事故处理能力不适应等问题。如何有效地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落实和监督工作,成为了教育主管部门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从四个方面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在当前校园安全环境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为校园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有力支撑。
一、坚持督导标准化、规范化。
在学校危机管理体系构建中,无论是学校内部管理的审核,还是外部环境下的监督管理的检查,都需要建立明确的“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对具体工作数据化考量和评价的依据。只有经过专业评估,才能检验一所学校危机管理工作的真实水平,并获得相应的反馈信息,从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计划提供依据,进而实现校园安全工作的整体提升。《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使校园安全评估有了科学和系统的评价标准,为今后校园安全工作督导检查的规范化开展提供支持。
二、坚持督导常态化、流程化。
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需要长效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常抓不懈。为实现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推进的常态化和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暂行办法》规定专项督导采取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实地督导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具体落实。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地方自查依靠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开展的逐级督导,形成地方督导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实地督导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个别省份进行随机抽查,对督导结果加以验证,以保证督导过程的完整性。最终实现校园安全督导工作的常态化、流程化运行。
三、坚持督导实效性、服务性。
从《暂行办法》可以看出,督导对象由学校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转变,从之前侧重“督学”向强化“督政”转化。督导内容明确指出了督导的对象,强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通过专项督导,将不断提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方面的支持力度,体现政府工作的服务性,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四、坚持督导信息公开透明。
督导结果公示、信息公开,是《暂行办法》的执行原则,作为监督校园安全工作的执行者,督导机构的监督工作自身也同样被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有利于促进各地政府主动作为。因此《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清华大学教育学院素质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大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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