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港〔2003〕55号
海外侨胞素有爱国爱乡,捐助公益的优良传统。捐资办学,扶助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海外侨胞热心公益的集中体现。海外侨胞热心捐资办学,为改善国内部分地区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海外侨胞捐资助学、扶助教育事业的义举,我国政府一贯充分肯定、积极鼓励,并保护他们捐资兴建学校的合法权益。
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农村行政区域的调整,部分中小学校需要进行拆迁、搬迁、合并,在有些地方,部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学校已被列入调整范围,一些捐赠学校因此面临撤并、搬迁或闲置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侵犯捐赠人权益的情况,包括没有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就擅自将捐赠学校拆除或改作他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热情,不利于保护他们捐资助学、支持家乡建设、热心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为妥善处理好调整中小学布局中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财产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服从大局。 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培养人才。中小学布局调整既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办学更好地为家乡培养人才的愿望一致。因此,对面临撤并的捐赠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及时做好捐赠人及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自觉服从总体布局调整的需要。同时,对捐赠人及群众合理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并采取措施积极加以解决。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应根据捐赠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办一所学校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不如邻近公立村办学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通报。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三、在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涉及撤并的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
学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已拆除的,应在撤并后的学校中酌情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出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项目时,应符合中小学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应加强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捐赠财产发挥最大的效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侨务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捐赠权益,加强对捐建学校问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做好有关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版权所有:正规网赌软件排行榜-百度指南 中文域名:正规网赌软件排行榜.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