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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

学位办〔2005〕31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2005〕20号文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的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中,要求参评的各博士点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博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

  各博士点应按照文件要求,通过自我评估,客观、全面的总结本学科点自获得授权以来研究生培养情况和学科建设情况。在自我评估报告中,应主要反映本学科点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积极营造优良育人环境所采取的有效举措,包括如何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风建设、文化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并充分发挥导师的教书育人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的内容,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得“助教、助研、助管”的情况(人数及比例)。

  自我评估报告的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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