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语文工作机构)办公室:
现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随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尽快转发到所属一类城市,并安排好评估工作。
一类城市评估合格的标准是:总分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7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B.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C.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
请你们将所属一类城市的评估安排及时报我司。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 |
1. |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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